二十、申購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註銷之:
(一)不合讓售法令規定者。
(二)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有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
則第七點規定情形之一者。
(三)依第九點第一項附表二審查,有項目不符規定之情形者。
(四)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已出售而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
(五)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
(六)經通知繳款,逾期未繳款或未繳清應繳價款者。
(七)讓售程序中,讓售對象、標的、政策方向或法令依據有變更者。
但讓售對象變更,符合第十四點、第二十三點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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