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1031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20
二十、申購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註銷之:
  (一)不合讓售法令規定者。
  (二)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有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
        則第七點規定情形之一者。
  (三)依第九點第一項附表二審查,有項目不符規定之情形者。
  (四)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已出售而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
  (五)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
  (六)經通知繳款,逾期未繳款或未繳清應繳價款者。
  (七)讓售程序中,讓售對象、標的、政策方向或法令依據有變更者。
        但讓售對象變更,符合第十四點、第二十三點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相關圖表: 附表二:管理機關審查重點事項一覽表.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