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申購人預繳之遲延利息保證金,於申購人繳清價款後,扣除實際應 繳遲延利息,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通知申購人補繳。 但申購人未依限繳清價款或中途放棄承購者,該保證金由管理機關 沒收,不予退還;申購人前已繳交之價款,無息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