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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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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購人預繳之遲延利息保證金,於申購人繳清價款後,扣除實際應
      繳遲延利息,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通知申購人補繳。
      但申購人未依限繳清價款或中途放棄承購者,該保證金由管理機關
      沒收,不予退還;申購人前已繳交之價款,無息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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