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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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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購人申請貸款繳價,並獲金融機構於期限內核准貸款(包括核轉
      總行核定),申請人未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金融機構撥付價款,或金融機構未
      依前點第二項第八款所定期限撥付價款者,應依未繳價款金額給付
      管理機關自所定期限之次日起至實際撥付價款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
      按日計算之遲延利息,申購人應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六十日內
      一次繳清價款,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承購,由管理機關解除買
      賣契約。
      依前點第五項規定申購人於展延繳款期間申請以貸款方式繳價者,
      應依年息百分之五按日計收展延繳款期間之遲延利息,並於申請時
      預繳二個月相當於遲延利息之保證金,及於繳款期限截止之次日起
      六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及
      金融機構撥付價款。申購人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由
      管理機關解除買賣契約。
      申購人申請貸款繳價,有合法使用關係者,於該關係存續期間依原
      使用關係計收使用對價,不收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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