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1330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17
十七、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售價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貸款繳
      價。
      申購人申請貸款,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購人於繳款通知書所定繳款期限(以下簡稱繳款期限)截止日
        前二十日以前,以書面具明洽貸金融機構名稱及擬貸金額,向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管理機關同意申請後,將相關資料轉送洽貸之金融機構核辦。有
        關貸款條件政令及貸款額度,由金融機構依其規定核定。
  (三)申購人應洽請金融機構於繳款期限截止日前五日以前核定准否貸
        款,並將結果通知申購人及管理機關,如貸款金額超過其核定權
        限,需陳報總行核定者,亦應於上述期限內出具核轉總行核定之
        函件。否則,申購人仍應於原定繳款期限內一次繳清讓售價款。
        但申購人於原定繳款期限內取得金融機構核准或核轉總行核定之
        函件,且繳清金融機構核准或核轉總行之貸款金額與讓售價款之
        差額者,仍得續辦貸款手續,不受第一款二十日及前述五日申請
        貸款及核定貸款期限之限制。
  (四)金融機構核准或核轉總行之貸款金額與讓售價款有差額者,申購
        人應於原定繳款期限內一次繳清該差額,並按該貸款金額以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預繳一個月相當於遲延利息之保證金。核轉總行之
        貸款金額與總行核定金額有差額者,申購人應於送辦所有權移轉
        登記前繳清。
  (五)經核准貸款者,於金融機構將已用印之貸款契約及抵押權設定登
        記書表送達管理機關後,申購人持前款之差額繳款書收據、已填
        寫並用印之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及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洽管理機關用印者,管理機關得
        先行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供申購人申報稅捐使用。
  (六)經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並繳清第四款差額者,申購人應於產權移轉
        證明書核發日起一個月內,會同管理機關向地政機關連件申請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同時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
        件實際資訊,其應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等有關費用,均由申購
        人負擔。倘申購人逾期辦理前揭登記或申報作業,概由申購人自
        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及罰鍰。
  (七)申購人及金融機構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抵押權設定申請書備註
        欄加註「登記權利人同意權利書狀由管理機關領取」,並於完成
        登記後,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由地政機關送交管理機關,
        再由管理機關分別轉交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予申購人及金
        融機構。
  (八)金融機構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並接獲他項權利證明書之次日起
        三日內,應將核貸之價款撥付管理機關指定帳戶。金融機構接獲
        他項權利證明書後,申購人應促請金融機構依限撥付價款,逾期
        撥款者,申購人應另依第十八點規定給付管理機關遲延利息。
      前項所定申請期限、核定貸款期限及撥付價款期限,屬安置申購案
      者,得視政策推動需要專案簽報管理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申購人申請貸款,倘因金融機構承辦貸款案件致其權益受損,申購
      人應自行與金融機構協調處理。
      申購人於展延繳款期間申請以貸款方式繳價者,得準用第一項、第
      二項及前項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