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核發日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申購人一次繳清價款者,為申購人繳清全部價款日。 (二)申購人申請貸款繳價者,為申購人繳清第十七點第二項第四款差 額價款日。 申購人持支票向金融機構繳納價款者,以繳款書所蓋金融機構收款 章戳日期為繳清日期,並於支票兌現後始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管理機關於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時,應同時將申購不動產之標示、 權利範圍、讓售對象及核准讓售之法令依據等資料副知該不動產所 在地之地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