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1050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16
十六、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核發日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申購人一次繳清價款者,為申購人繳清全部價款日。
  (二)申購人申請貸款繳價者,為申購人繳清第十七點第二項第四款差
        額價款日。
      申購人持支票向金融機構繳納價款者,以繳款書所蓋金融機構收款
      章戳日期為繳清日期,並於支票兌現後始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管理機關於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時,應同時將申購不動產之標示、
      權利範圍、讓售對象及核准讓售之法令依據等資料副知該不動產所
      在地之地政機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