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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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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購人一次繳清價款後,應通知申購人具領產權移轉證明書正本、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及相關登記書表,逾期未具領者,
      以雙掛號郵件或掛號附送達證書寄送。
      申購人具領前項文件時,管理機關應於核對申購人身分資料後,交
      由申購人依土地法規定期限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產權移轉登記及依平
      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並請具領人於
      產權移轉證明書存根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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