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購人一次繳清價款後,應通知申購人具領產權移轉證明書正本、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及相關登記書表,逾期未具領者, 以雙掛號郵件或掛號附送達證書寄送。 申購人具領前項文件時,管理機關應於核對申購人身分資料後,交 由申購人依土地法規定期限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產權移轉登記及依平 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並請具領人於 產權移轉證明書存根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