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依規定他人有優先購買權者,管理機關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依第十一點規定審定價格後,先依前點規定通知申購人限期表 示是否願意繳款承購,申購人願意承購者,再依土地登記相關法 規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依同樣條件承購。 (二)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逾期未主張時,通知申購人限期 繳款。 (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公文無法寄達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 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