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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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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依規定他人有優先購買權者,管理機關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依第十一點規定審定價格後,先依前點規定通知申購人限期表
        示是否願意繳款承購,申購人願意承購者,再依土地登記相關法
        規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依同樣條件承購。
  (二)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逾期未主張時,通知申購人限期
        繳款。
  (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公文無法寄達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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