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購案經價格審定後,依下列方式通知繳款:
(一)以書面通知申購人自通知繳款之次日起三十五日內繳款。但屬政
府政策安置地區且位於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申購案(以下簡稱安置
申購案),其繳款期限得視政策推動需要專案簽報管理機關首長
核准後辦理。
(二)申購人申請延期繳款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管理機關得
於繳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酌予延長,並應以年息百分
之五按日計收遲延利息;有合法使用關係者,於該關係存續期間
依原使用關係計收使用對價,不收遲延利息。但申購人為政府機
關,其延期繳款期限不受上述六十日之限制。
(三)申購人於繳款或延期繳款期限內,對售價提出異議以一次為限,
其處理方式如下:
1、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通知售價者,自異議收文日起至發文通
知處理結果期間不計入繳款或計收遲延利息期間。
2、異議處理結果,應重新辦理價格查估者,管理機關應註銷原繳
款通知,並通知申購人,俟重新查估完成估價程序後另行通知
繳款。
(四)管理機關發文通知繳款期限、延期繳款期限,得加計郵遞所需時
間;發文通知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通知售價之郵遞所需時間,得
不計入繳款或計收遲延利息期間。
前項郵遞時間,由管理機關視實際情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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