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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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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購案經價格審定後,依下列方式通知繳款:
  (一)以書面通知申購人自通知繳款之次日起三十五日內繳款。但屬政
        府政策安置地區且位於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申購案(以下簡稱安置
        申購案),其繳款期限得視政策推動需要專案簽報管理機關首長
        核准後辦理。
  (二)申購人申請延期繳款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管理機關得
        於繳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酌予延長,並應以年息百分
        之五按日計收遲延利息;有合法使用關係者,於該關係存續期間
        依原使用關係計收使用對價,不收遲延利息。但申購人為政府機
        關,其延期繳款期限不受上述六十日之限制。
  (三)申購人於繳款或延期繳款期限內,對售價提出異議以一次為限,
        其處理方式如下:
       1、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通知售價者,自異議收文日起至發文通
          知處理結果期間不計入繳款或計收遲延利息期間。
       2、異議處理結果,應重新辦理價格查估者,管理機關應註銷原繳
          款通知,並通知申購人,俟重新查估完成估價程序後另行通知
          繳款。
  (四)管理機關發文通知繳款期限、延期繳款期限,得加計郵遞所需時
        間;發文通知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通知售價之郵遞所需時間,得
        不計入繳款或計收遲延利息期間。
      前項郵遞時間,由管理機關視實際情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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