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購案經市議會審議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准讓售後,應依規定辦理價 格查估並提請本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價 格審議委員會)進行價格審定。 前項讓售價格經審定後,逾六個月者,或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 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 前項六個月之計算,自價格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發文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