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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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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
    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以下簡稱非公用不動產)之讓售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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