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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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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有土地擇定之袋地通行範圍,已有使用情事或為共有土地者,申請
    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有土地已有其他使用權人者,除為提供他人通行、委託管理、認
      養綠美化外,應取得原使用權人之書面同意。
(二)申請人占用市有土地者,應清除與通行無關之地上物。
(三)他人占用市有土地者,申請人應書面切結自行排除障礙;如為原住
      民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範圍者,應取得占用人之書面同意
      。
(四)市有土地為未分管之共有土地者,管理機關同意通行時,應請袋地
      通行權人另行向他共有人申請同意。
    申請人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需取得書面同意者,管
    理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原使用權人或占用人之相關資料。
    管理機關提供前項資料時,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於利用時應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法規規定,違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前項書面告知,管理機關應副知原使用權人或占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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