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2766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7
七、市有公用土地於無妨礙原定用途及使用計畫,或市有非公用土地無預
    定計畫、用途及處理方式時,管理機關應於審查市有土地之相關位置
    、地形、地勢及用途等事項後,擇定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袋地通
    行範圍。
    市有非公用土地同時有申請通行、承購或撥用案件者,管理機關應先
    審辦承購或撥用申請案件,並註銷申請通行案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