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有公用土地於無妨礙原定用途及使用計畫,或市有非公用土地無預 定計畫、用途及處理方式時,管理機關應於審查市有土地之相關位置 、地形、地勢及用途等事項後,擇定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袋地通 行範圍。 市有非公用土地同時有申請通行、承購或撥用案件者,管理機關應先 審辦承購或撥用申請案件,並註銷申請通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