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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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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民法其他相鄰關係規定申請使用市有土地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得視個案情形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償金應依同意使用當年期
      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計收五十年,得准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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