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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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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袋地通行之償金,依通行範圍及下列規定計收:
(一)市有土地提供通行者,依同意通行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一次計收五十年之總金額,並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
      償金。
(二)市有土地供袋地指定建築線或申請建築執照者,依同意通行當期公
      告土地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加計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
      計收六十年之總金額,不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市有土地之通行期間,如袋地通行權人申請變更通行位置者,應重新
    申請通行,並依前項規定計收償金。
    第一項償金,於同一範圍之市有土地,經分別受理申請通行者,應逐
    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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