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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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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最長以二年為限。
    申請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逾期者失其
    效力。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於有效期間屆滿前遺失者,得申請補發,並免收一
    次性權利金。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時,租約期限未達二年者,應先完成換約續租
    ,始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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