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最長以二年為限。 申請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逾期者失其 效力。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於有效期間屆滿前遺失者,得申請補發,並免收一 次性權利金。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時,租約期限未達二年者,應先完成換約續租 ,始得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