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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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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僅供申請人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建築執照使用,申請人不得以其為下列權利之主張:
(一)主張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為取得建築執照之保證。
(二)主張設定地上權或其他土地權利。
(三)主張對抗行政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
(四)主張其他行為之效力。
    管理機關於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載明前項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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