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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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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次性權利金之計算,以管理機關通知繳款當年度全部租賃基地應繳
    年租金總額一點五倍計收。
    申請人繳清一次性權利金後,管理機關始得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權利金繳納後,申請人不得以未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申請
    建築執照未獲核准或其他理由,向管理機關主張退還一次性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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