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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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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機關受理申請並完成審查後,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送新
    北市議會審議同意及報請行政院核准。
    前項程序完成後,管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依限繳清一次性權利金;未
    能同意或核准者,管理機關應註銷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依前項前段通知申請人繳清一次性權利金前,市有非公用土地如為部
    分面積出租者,應先辦理地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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