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理機關受理申請並完成審查後,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送新 北市議會審議同意及報請行政院核准。 前項程序完成後,管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依限繳清一次性權利金;未 能同意或核准者,管理機關應註銷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依前項前段通知申請人繳清一次性權利金前,市有非公用土地如為部 分面積出租者,應先辦理地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