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同意: (一)經管理機關認定有終止租約之情事。 (二)涉及訴訟或租約糾紛。 (三)市有土地有預定用途或使用計畫。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不予同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