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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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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依前點規定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範圍內之土地清冊。
(三)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書或建築物謄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
(五)建築物現況照片。
(六)其他經管理機關審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管理機關得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由申請人
    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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