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承租市有非公用土地 之承租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為辦理地上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修 建,向管理機關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所有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或已辦竣產權登 記。 (二)與管理機關訂有基地租賃契約,契約約定得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三)申請同意使用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承租之市有非公用土地總面積 。 (四)已繳清積欠之租金及使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