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九條本文規定標租及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六款規定逕予出租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各土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 管理機關)應於核定出租計畫或租賃契約明定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 發方式,供承租人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方式,應包含得否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核發要件、得否計收權利金、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之核發用途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