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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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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以租金總額之兩倍計
    算。但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以五萬元計算。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終止租賃
    契約時,回復原狀並交還該不動產後,無息退還;其有應抵付拆除地
    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者,於抵付後有賸餘者,無
    息退還;履約保證金抵付後有不足者,承租人應另行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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