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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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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之租金,基地按承租面積當期申報地價總
    額乘以年租金率百分之七計收,建築物按收租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
    年租金率百分之十四計收,並於簽約前一次收取。
    前項租金計收期間未滿一年,依其出租天數占全年天數之比例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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