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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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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供短期出租者,以舉辦公益、展覽、展售或其他類
    似性質之臨時性使用為限。
    承租人應按使用計畫書所載之承租目的使用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不得
    於其上搭蓋建築物及挖填土石,並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設定地上權
    登記、申請讓售或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承租人為使用計畫需要,得申請搭蓋不涉及建築法所規定建築行為之
    簡易、臨時性工作物。
    出租不動產之使用,應依建築、環保、衛生、消防、水土保持等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並不得違反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
    理法令及本府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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