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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3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對象如下: (一)公營事業機構或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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