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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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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其所繳之租
      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或違背善良風俗。
  (二)使用行為與使用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違背租賃契約。
  (三)將承租不動產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轉讓他人或以任何方式交
        由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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