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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短期出租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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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註銷申請人之承租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及附件不符規定,經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或雖經
      補正仍未齊備。
(二)申請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其出租影響公用、開發或處分計畫者。
(三)不符本原則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四)其他不適宜提供使用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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