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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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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用不動產提供利用時,經管理機關認定應以書面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者,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提供利用。
    管理機關得製定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受理申請: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得佐以圖示)。
(二)利用時段或期間。
(三)活動內容或利用用途。
(四)利用說明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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