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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7
七、逕予出租或提供利用之公用不動產為點狀或附掛於牆面等情形,無法 計算樓地板面積或土地面積時,由管理機關參考市場行情訂定租金或 利用費計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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