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757185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7
七、逕予出租或提供利用之公用不動產為點狀或附掛於牆面等情形,無法
    計算樓地板面積或土地面積時,由管理機關參考市場行情訂定租金或
    利用費計收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