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5434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4
四、公用不動產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須於不違
    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時,始得辦理收益。公用不動產無償提供使
    用者,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