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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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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用不動產之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由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收益,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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