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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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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機關辦理收益之標的,同時包含市有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時,應
      分別依本原則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
      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因不動產性質特殊或產權複雜等因素
      致執行困難者,得就市有不動產部分比照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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