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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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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有公用不動產(以下簡稱公用不
    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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