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保管之空白市庫支票,應隨時點查;如有喪失,應 即查明,除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外,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前項喪失之空白支票,應查明字號,於空白市庫支票發收登記簿內登 記註銷,並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