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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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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保管之空白市庫支票,應隨時點查;如有喪失,應
    即查明,除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外,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前項喪失之空白支票,應查明字號,於空白市庫支票發收登記簿內登
    記註銷,並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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