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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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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政局領用市庫支票,應填具空白市庫支票領取證,向代理銀行領取
    ,代理銀行應按支票號碼順序點交,取據存查,並登錄於空白市庫支
    票登記簿。
    財政局領得之空白市庫支票,應指定專人妥慎保管,並詳予登記,按
    月編製市庫支票領發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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