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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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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銀行應將印妥之空白市庫支票暗記、每批支票之冠字及起訖號碼
    ,檢附樣張,以密件函送財政局備查,並轉知其轉委託代辦本市市庫
    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分庫)以憑驗對。
    前項樣張污損不明時,分庫得請代理銀行另行檢送後,將原樣張退還
    代理銀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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