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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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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印妥之空白市庫支票由代理銀行指定專人集中保管,設置空白市庫支
    票登記簿,將現存與已發出之數量及字號詳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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