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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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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庫支票採用橫式折疊連續卡片式,由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
    銀行)統一印製,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禁止背書轉讓、
    受款人、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金額、代理銀行名稱及地址、財政局
    局長職章及支付專用章核章處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前項應載明事項,得用機器(含電腦)處理。
    第一項禁止背書轉讓標識之註銷,應依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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