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庫支票採用橫式折疊連續卡片式,由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 銀行)統一印製,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禁止背書轉讓、 受款人、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金額、代理銀行名稱及地址、財政局 局長職章及支付專用章核章處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前項應載明事項,得用機器(含電腦)處理。 第一項禁止背書轉讓標識之註銷,應依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