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已兌付之市庫支票,應由代理銀行彙總,妥予整理並負責保管; 其在未送達代理銀行以前喪失者,應由原兌付分庫查明支票號碼 、金額及兌付日期等,通知代理銀行追查責任。 前項已兌付之市庫支票喪失時,應由代理銀行設置已兌付市庫支 票遺失登記簿,將支票號碼、受款人、金額、兌付日期及喪失情 形詳予登記,函報財政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