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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27
二十七、已兌付之市庫支票,應由代理銀行彙總,妥予整理並負責保管;
        其在未送達代理銀行以前喪失者,應由原兌付分庫查明支票號碼
        、金額及兌付日期等,通知代理銀行追查責任。
        前項已兌付之市庫支票喪失時,應由代理銀行設置已兌付市庫支
        票遺失登記簿,將支票號碼、受款人、金額、兌付日期及喪失情
        形詳予登記,函報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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