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財政局應於每一年度結束後,查明發票日期逾五年之未兌付市庫
支票編製清單專案簽陳財政局局長核准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請原編製付款憑單之各機關填具其他收入- 雜項收入- 收回
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款書,送財政局以憑代辦繳庫。
(二)依據繳款書逐筆註銷其未兌付市庫支票紀錄,並逕為簽發市庫
存款戶為受款人等額之市庫支票,併同繳款書解繳市庫。
前項第一款之各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新機關負責簽證,已
裁撤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簽證。
第一項第二款之發票日期未逾十五年者,如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
債權請求返還,應由各該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收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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