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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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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作廢之市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產製
        支票作廢一覽表。
        前項作廢支票除補發作廢支票外,應剪下支票號碼黏貼於支票作
        廢一覽表,送交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註銷號碼,並留存影本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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