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財政局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核明無誤後 ,應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支票。倘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 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執票人得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 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局於換發支票時,經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換發之,並登 入換發市庫支票登記簿。原支票依第二十五點規定註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