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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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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財政局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核明無誤後
        ,應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支票。倘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
        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執票人得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
        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局於換發支票時,經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換發之,並登
        入換發市庫支票登記簿。原支票依第二十五點規定註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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