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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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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市庫支票之票面記載錯誤且未逾會計年度者,由原機關申請註銷
        支票,重新簽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其已逾會計年度,無法註銷
        重開者,由原機關送請財政局依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換發。
        前項票面記載係財政局登打錯誤者,則由財政局辦理換發,免填
        具換發市庫支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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