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尋獲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應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代理銀行或財政局申請取消止付。
(二)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另檢附法院撤銷公示催告證件。
前項代理銀行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申請取消止付通知,應通知財
政局並查明尚未補發後,再予取消止付。
財政局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申請市庫支票取消止付通知,經核明
無誤後,應即取消止付,若該支票發票期已逾一年,應通知受款
人或執票人辦理換發市庫支票手續;其已補發者,財政局應將尋
獲之市庫支票註銷作廢並通知代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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