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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20
二十、財政局喪失簽妥之市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尋獲且尚未補發者 ,應即具函敘明取消止付原因,並通知代理銀行取消止付。其已補 發者,應將尋獲之市庫支票依第二十五點規定註銷作廢並通知代理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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