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已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經查
明確實尚未兌付者,得填具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
前項應補發之市庫支票,受款人或執票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
序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遺失支票無效之日起,檢附法院判決書
,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在公示催告開始後,得提供財政局認可之擔保,
申請先行補發市庫支票,不能提供擔保時,得申請將該補發支票
金額提存於法院。
(三)前款擔保,應以與支票金額等值之現金、票據或有價證券為限。
票據或有價證券之市價低於票面價值時,應按市價計算。
財政局收到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經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補發
之,並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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