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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19
十九、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已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經查
      明確實尚未兌付者,得填具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
      前項應補發之市庫支票,受款人或執票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
      序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遺失支票無效之日起,檢附法院判決書
        ,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在公示催告開始後,得提供財政局認可之擔保,
        申請先行補發市庫支票,不能提供擔保時,得申請將該補發支票
        金額提存於法院。
  (三)前款擔保,應以與支票金額等值之現金、票據或有價證券為限。
        票據或有價證券之市價低於票面價值時,應按市價計算。
      財政局收到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經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補發
      之,並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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