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者,得向財政局或代理銀行或洽請原
支用機關,依下列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
(二)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出申請者,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
明如有損害或糾紛由本機關(構)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
構)印信。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前項喪失之市庫支票發票日期未逾一年者,財政局應填具市庫支票
掛失止付通知單,送代理銀行依第十八點辦理。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其票面經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
,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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