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財政局已簽妥之市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 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代理銀行止付。 (二)將市庫支票喪失原因、掛失止付情形,簽陳局長核准後辦理補發 ,將補發內容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三)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前項喪失市庫支票,如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郵遞途中喪失, 且經查明尚未兌付者,逕依該公司遺失市庫支票通知單,按前項程 序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市庫支票,如有損失並應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