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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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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財政局已簽妥之市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
      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代理銀行止付。
  (二)將市庫支票喪失原因、掛失止付情形,簽陳局長核准後辦理補發
        ,將補發內容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三)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前項喪失市庫支票,如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郵遞途中喪失,
      且經查明尚未兌付者,逕依該公司遺失市庫支票通知單,按前項程
      序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市庫支票,如有損失並應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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