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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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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庫支票得依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後,依背書而轉讓。
      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
      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
      續,受任人持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
      ,經提示金融機構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
      ,代理銀行得予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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