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市庫支票得依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後,依背書而轉讓。 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 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 續,受任人持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 ,經提示金融機構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 ,代理銀行得予照付。